《容斋随笔·卷十一·汉二帝治盗》

汉武帝末年,盗贼滋起,大群至数千人,小群以百数。上使使者衣绣衣,持节虎符,发兵以兴击,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,于是作“沈命法”,曰:“群盗起不发觉,觉而弗捕满品者,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。”其后小吏畏诛,虽有盗,弗敢发,恐不能得,坐课累府,府亦使不言。故盗贼浸多,上下相为匿,以避文法焉。光武时,群盗处处并起。遣使者下郡国,听群盗自相纠擿,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。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,皆勿问,听以禽讨为效。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而不收捕者,及以畏懦捐城委守者,皆不以为负,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,唯蔽匿者乃罪之。于是更相追捕,贼并解散。此二事均为治盗,而武帝之严,不若光武之宽,其效可睹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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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斋随笔 卷十一汉二帝治盗译文

汉武帝末年,盗贼越来越多,大的盗匪群多达数千人,小群的也有几百人。皇上派使者穿上绣衣,拿着符节凭证,派军队进行攻击,斩首大的部队有的达一万多首级,于是建立“沈命法”,法律规定:“成群的盗匪出现没有发觉,发觉了而没有捕获到规定的标准的,二千石以下的官员到下级官吏主持这件事的人都判死刑。”这以后下级官吏害怕被杀,即使有盗贼也不敢上报,唯恐不能捕获,违反规定连累郡府,郡府也让他们不要上报。因此盔贼渐渐增……详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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